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等有关扶贫工作精神,为推进学校扶贫工作开展,提高学校扶贫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实高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对象,是指中央或地方要求学校对口帮扶的单位。扶贫经费是指为保障学校扶贫工作有效开展由学校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扶贫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使用范围包括:开展扶贫实地调研、社会实践、扶贫项目、讲座培训、医疗卫生、爱心捐赠及走访慰问等扶贫相关活动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向扶贫对象捐赠物品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进行。
第七条扶贫经费接受学校的审计监督。严禁违规使用扶贫经费,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扶贫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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