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扶贫工作开展,规范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成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扶贫项目,是指为促进学校帮扶工作开展,通过学校或社会力量投入财、物以立项形式开展的产业、教育、医疗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扶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学校扶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管理,包括接受立项申请、检查项目进展以及监督经费使用等。
第二章项目立项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项目的立项条件
1.符合扶贫政策要求,能够促进学校扶贫工作有效开展;
2.产业扶贫项目立项应符合当地自然资源特点、产业结构和经
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
3.项目成果或产品应用性强,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有示范、
推广价值;
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研发、推广、组织管理和协调
等能力;
5.项目实施时间一般在两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项目的立项程序
1.项目调研:项目申请人应对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尤其是项目实施地对开展项目工作所具备的条件以及项目实施后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进行充分的调研。
2.项目申报: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内容、进度安排、预期目标、经费预算以及地方配套条件等。
3.项目论证:项目立项前须通过当地扶贫办公室或学校组织的相关论证。
4. 项目评审:由扶贫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和意义、实施条件、目标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审。
5. 项目审定:扶贫办综合项目情况审批立项。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七条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扶贫办,扶贫办可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等进行检查或评估,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全部项目验收资料,由扶贫办组织或委托专家对项目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九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立项审定内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要求等。确需对立项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向扶贫办提出申请,按照“谁批准,谁审批”的原则,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予以撤销:
1.项目实施地的经济、社会或自然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基本丧失或项目继续实施的意义不复存在;
2.当地政府与扶贫项目相配套的拨款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
3.负责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实施;
4.项目负责人对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时间,工作进展不明显或经费使用严重不当的。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撤销或被要求撤销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扶贫办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扶贫办按项目经费额度划拨给项目负责人,并在校内设立专项经费。
学校可根据项目开展需要以捐赠形式向扶贫单位捐赠相应额度经费,经费用途在捐赠协议中明确。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厉行节约的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对扶贫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奖励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项目参与人员承担的扶贫工作量和扶贫办出具的考核结果相应减免其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扶贫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年度考核优秀奖励,优秀指标不占各单位优秀指标名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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