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外派挂职人员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派挂职人员,是指在不变更人事关系的情况下,由学校选派到校外单位(以下简称“挂职单位”)进行挂职工作的学校教职工(以下简称“挂职人员”)。
第三条挂职人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根据任务要求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学校对挂职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岗位职级晋升或先进评选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支持挂职人员工作,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六条挂职人员要珍惜挂职锻炼机会,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组织安排,虚心学习,踏实工作,树立学校挂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不做有损学校形象及利益的事。
第二章选拔和派出
第七条学校对外派出挂职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执行中央或地方相关政策,选派人员参加援藏、援疆、支援灾区、精准扶贫等工作的;
(二)应校外其他单位请求,由学校选派到请求单位进行挂职工作的;
(三)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学校选派到校外单位进行挂职工作的;
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和党委组织部批准,教职工也可参加校外单位挂职岗位的公开选聘。
第八条我校挂职人员可采用公开竞聘、组织提名、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建议人选,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建议人选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九条各单位推荐选派人选时,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做好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十条学校、校内派出单位与挂职人员签订派出工作协议,明确派出时间、工作职责及要求、享受待遇等。
第三章挂职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派出期限一般为1年。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挂职人员派出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挂职人员派出期间,由学校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挂职人员不能履职尽责的,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挂职人员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考核前和派出期满前将工作总结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学校结合挂职单位对其认定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挂职人员在派出期间需要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请假1周以上的,除征得挂职单位同意外,还应及时告知学校。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挂职人员派出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原岗位工作。需要延长派出时间或挂职单位要求留任工作的,应在派出期满前2个月,将挂职单位函商文件和个人意愿报至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由学校研究确定是否延长派出时间或留任工作。
第四章挂职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挂职人员派出期间的薪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与学校在岗职工享受同等政策。应校外单位请求的人员派出,绩效津贴由学校与校外单位协议解决。
第十八条挂职人员派出期间,生活补助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及工作经费参照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学校按不低于50万元的保额标准为挂职人员购买派出期间的人身意外事故伤害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为挂职人员每年安排至少1次医疗体检。
第十九条挂职单位未提供住房或租房补贴的,学校本着节约的原则,对挂职人员租房费用据实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挂职人员派出期间可享受探亲假和挂职单位的规定假期,休假和探亲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派出期间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电子科技大学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关于调整电子科技大学定点扶贫工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