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脱贫攻坚部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1个市(州)、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60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审定重大规划和年度脱贫目标,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省共性问题。加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力量,保持88个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和各类专项方案、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制定督查、巡查、验收、考核、评估等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贫困户脱贫抽查、贫困村退出抽查和贫困县摘帽验收。统筹实施对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统筹安排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设四川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六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扶贫资金分配、项目管理和基层业务指导、信息监测统计,强化检查、审计和整改,组织宣传报道、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定配套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八条 省纪委加强对脱贫攻坚中违纪违规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第三章 市县落实
第九条 市(州)党委、政府对本地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审定本地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整合各方资源、资金向贫困县倾斜。加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力量,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条 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市(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编制本地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协调本市(州)跨县扶贫项目跨县扶贫项目,对脱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组织开展贫困户脱贫抽查、贫困村退出验收和贫困县退出审核。
第十一条 县 (市、区)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制定本地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年度方案,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建立扶贫开发对象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公开扶贫资金项目信息,提高县域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严格贫困县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贫困村“五个一”帮扶机制。加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脱贫攻坚领导力量。保持贫困乡镇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二条 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编制本地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指导乡、村编制贫困村脱贫规划和贫困人口帮扶计划。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痕迹化”管理,强化信息监测统计,严格督查、验收、考核。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以“四个好”为目标,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组织贫困人口脱贫验收。
第十三条 市、县、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十四条 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和省内对口支援工作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支援地区应当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投入;被支援地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十五条 各定点扶贫单位应当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十六条 积极衔接驻川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地方脱贫攻坚和定点帮扶。
第十七条 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应当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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